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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基本商业条款
基本商业条款 - MIWE 服务

如果没有另行书面约定,这些条款仅适用于订购者与 MIWE Michael Wenz GmbH(下称为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也适用于订购者的申请或确认书包含自身商业条款的情况。如果订购者的基本商业条款有所不同,即使与其没有明显矛盾,也不会得到认可。

I. 签订合同

(1) 承包商的报价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5 条
的规定并非视为委托申请,而是理解成向订购者提出签订合同的请求。(2) 除了尺寸和重量准确性已由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之外,诸如图像、图纸等属于报价请求的资料只能大致视为尺寸和重量准确。(3) 只有当承包商接受订单后方可达成合同。(4) 承包商所提供交易的性质只有在承包商已对承诺进行明确书面声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证。(5) 针对不在订单内的服务或与服务说明有所不同的服务,必须在执行之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承包商没有义务执行附加服务或经过更改的服务。

II. 价格

(1) 只有在承包商接受订单并且接受订单所依据的订单数据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才能确定有约束力的价格。承包商的价格采用欧元单位,包括适用的法定营业税。(2) 所有价格在运输和卸货方案均不受阻碍的情况下方可有效。发生运输障碍、卸货方案受到限制以及因临时交通限制产生的额外费用将另行收取。

III. 订购者的协力义务

订购者必须及时(即最迟在开始执行前四周)将执行所需的资料(尤其是计划资料)无偿交给承包商。如果没有及时移交资料,执行服务的开始时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执行期限将相应推迟。

IV. 服务期限

(1) 只有当承包商向订购者书面确认具有约束力的期限时,期限才具有约束力。(2) 如果承包商要对完工期限的逾期负责,订购者需要相应提供合适的宽限日期。只有当订购者在宽限期设置框架内已声明宽限日期到期后若无结果将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订购者在宽限日期到期后才有权解约。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23 条第 2 款,设定期限的豁免性不受上述规定影响。(3) 不可抗力、运行故障以及类似不可预见和承包商不可控的情况可使承包商免除运营中断期间需要遵守完工期限的责任。执行期限将相应延长。此外,除了预计订购者在消除
破坏性情形之前无法遵守合同之外,订购者通常无权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V. 接收

必须在承包商通知合同服务完成后最迟 12 个工作日内进行接收。该结果必须记录在协议中。如果订购者未能在前述的 12 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商协商好接收日期并加以执行,承包商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40 条第 1 款第 3 句为声明接收设置一个期限,若到期无结果视为已接收。

VI. 保修

(1) 订购者必须在接收后两周内将明显缺陷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如果没有及时告知或未按照规定形式告知明显缺陷,则相关保修将失效。(2) 不会严重影响商品的价值、适用性或可用性的细微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尺寸、样品、模型和样册始终仅为约计。材料质量和其他属性的说明不具有约束性。(3) 保修索赔权在 1 年后到期失效。保修期从接收开始算起。(4) 订购者的缺陷索赔权仅限于重新履行合同。如果重新履行合同失败,则订购者有权要求降价或撤销合同。如果第二次尝试补救仍没有成功,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0 条第 2 句判定重新履行合同失败。如果承包商郑重决绝地拒绝合理的重新履行要求或错过为其合理设置的补救期限,则等同于失败。(5) 承包商有权选择重新履行合同的方式。如果重新履行合同失败,承包商有权
再次重新履行合同。(6) 如果订购者或第三方未经承包商许可违规更改或从事该项交易,由此可能导致保修失效。

VII.  责任

(1) 如果发生因承包商疏忽而不遵守义务或承包商的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蓄意或疏忽而未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受损,承包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2) 以下规定适用于其他损害情形:a) 针对因承包商严重疏忽或承包商的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蓄意或严重疏忽而未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包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b) 针对因承包商或承包商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轻微疏忽而未履行基本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局限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合同中典型的损害。c) 承包商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因承包商或承包商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轻微疏忽而未履行附属义务或非主要义务所导致的损害。d) 因单一过失导致延误造成的索赔权同样不包括在内。(3) 此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不受影响。

VIII. 承包商的合同解除权

(1) 如果订购者未能进行其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由此导致承包商无法执行服务(受领迟延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293 条,见下文) ,或订购者到期未付款或甚至陷于债务人迟延履行,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2) 只有当承包商未给订购者设立好用于履行合同的合理宽限期并且已宣布期限到期时无结果即解除合同后,才允许解除合同。(3) 如果承包商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则在解除合同之前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必须由订购者接收并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此外,承包商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42 条索要合理的补偿,因此,若无证据,按分摊到尚未提供的工作服务部分的 10% 商定报酬(不含增值税)被视为合理的。订购者有权举证有无损害或发生的损害是否明显较少。承包商同样保留提出损害确实较高的主张。(4) 此外,承包商的任何其他索赔要求不受影响。

IX. 免费解除合同和友好协商终止合同

(1) 如果按照《德国民法典》第 649 条规定由订购者免费解除合同以及发生友好协商终止合同,订购者必须接收在终止合同之前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即使是针对因合同提前终止不再提供的服务,承包商也保留索要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权利。但是,承包商必须结算因合同取消节省的开支款项。(2) 除了承包商索要的报酬,还应扣除因劳动力挪为他用赚取或故意不赚取的款项。

X. 无效的支出成本

如果订购者因自身过错耽误约定的期限或无法根据技术规定确定所投诉的缺陷,订购者必须向承包商赔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1) 如果按照《德国民法典》第 649 条规定由订购者免费解除合同以及发生友好协商终止合同,订购者必须接收在终止合同之前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即使是针对因合同提前终止不再提供的服务,承包商也保留索要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权利。但是,承包商必须结算因合同取消节省的开支款项。(2) 除了承包商索要的报酬,还应扣除因劳动力挪为他用赚取或故意不赚取的款项。

XI. 付款条件

(1) 必须确保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间隔内根据已相应提供证明的合同服务价值(包括规定的适用营业税金额)按要求进行分期付款。这些服务必须通过可核实的清单提供证明,该清单必须能够对服务进行快速而可靠的评估。如果以下材料和组件的所有权由委托人自行选择转让给自己或提供相应担保,单独为所需服务制造和提供的组件以及在施工现场交付的材料和组件也视为服务。(2) 也可选择单独商定针对固定期限的分期付款。(3) 如果订购者不是使用者,收到发票后未在最迟 12 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驳意见,承包商的发票被视为承认接收。(4) 除另有协议外,承包商的所有发票应立即支付,不作减免。若要扣除付现折扣,需要单独的书面协议。(5) 如果订购者延迟付款,承包商可以在付款之前自由停止工作。(6) 无论订购者是否有相反规定,收到的付款应分别偿还成本、然后是利息、最后是主债权;针对多个债权,首先支付较早的债权。 (7) 只有在无可争议或法律上确定的反债务情形,才允许订购者进行抵消。(8) 不允许订购者因提出可能存在争议的反诉而扣留毫无争议并且需要到期支付的发票金额。

XII. 知识产权

承包商保留由其完成的计划和工作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未经承包商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滥用。如果未分配订单或提前终止订单,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的资料由此均属未受请求,在所有情况下按要求立即将其送回给承包商。如果已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额支付,则出让给订购者的工件的专属使用权将无限期转让给订购者,但仅限用于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允许订购者对完成的计划或工件进行任何复制或仿造。

XIII. 履行地和管辖法院

(1) 在商业交易中,维尔茨堡被约定为专属管辖地。

XIV. 最终条款

(1) 口头补充协议均不采纳。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的更改本身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 如果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则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3) 在这种情况下,为取代无效条款,双方应商定一个有效的条款,该条款应符合或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含义和目的,特别是符合双方在经济方面的意图
。(4) 如果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完整,也不影响其效力。如有任何漏洞,如果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从一开始就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漏洞情形,双方应商定符合合同含义和目的的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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