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B
基本商业条款

I. 服务范围、合同签订、合同内容

所有使卖方承担义务的意向声明均需由卖方进行书面确认。卖方保留对卖品进行设计更改的权利。如果购买合同中未另作规定,则卖方的供货和服务原则上已做好接线准备。免费送货上门。订购备件和配件采用无包装的出厂价。卖品的卸货和进场需由买方自行负责。所有与卖品的安装、连接和运行有关的必要准备工作必须由买方自行承担费用,例如建立可承重的底座,以及提供所有电气、供给管路、油气及废气烟囱的连接。一旦在购买全同中约定卖方必须对卖品进行调试和指导,则应在安装结束后立即执行这些工作。买方必须确保能够顺利执行安装作业。其中,必须确保不通风、无霜的环境,并提供充足照明。回收二手设备时,必须将其从供给管路和废弃处理管路上脱开。用户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叉车、吊车)。

II. 价格和付款条件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因劳资谈判或物价上涨等原因出现成本上升的情况,则卖方保留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应卖方要求,买方需提供相应证明。所有价格均不含法定增值税。卖方无义务接受支票或汇票。如果接受,也只是为了方便处理。没有卖方的明确指示,安装人员和代理人无权收款。如果买方拖延付款(包括分期付款的情况),则卖方可按银行的普遍利率收取利息。发生拖延时,或者未遵守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卖方可无限期撤销付款条件,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买方的诉求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无可争议或者得到卖方承认时,买方才能行使抵账的权利或暂缓付款。如果为使本合同生效,而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由买方完成筹资,则卖方有权自筹资金。

III. 供货条件

设备一旦准备好发货和供货,则买方必须在收到相应通知后 14 天之内接收设备。如果应买方需要延迟发货,则从通知已准备好发货后 1 个月开始,将向买方每月收取仓储产生的费用,至少是账单金额的 0.5 %。卖方有权在设定适当的期限、且此期限未取得结果便结束后,继续拥有该供货品,并适当延长期限向买方供货。此外,卖方遵守供货时间/供货期限的前提是,买方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有权分批供货。买方必须支付分批供货的费用。如果合同中未另作规定,则供货时间/供货期限不具有约束性。彻底澄清技术和商务事项后才开始计算供货期限。卖方不对不可抗力负责。其中主要包括运行故障、机器破损、卖品损毁或损坏。发生此类情况时,卖方可撤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并且买方无法对此提出索赔。如果买方未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尤其是未支付或未按合同支付到期的款项,则卖方可在对买方设定适当的付款期限且未取得结果时解除合同。如果买方郑重而决绝地拒绝支付款项,则无需设定期限。卖方行使权利解除合同时,买方必须赔偿卖方支出的所有费用。卖方有权按照自己的要求结算买方支付的费用。如果买方在对其设定的适当的延长期限结束后,拒绝验收或者事先明确声明不愿验收,则卖方可解除合同,并对因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和利润损失要求赔偿,金额为约定销售价的 20%。
此外,只有卖方才能证明和提出损失较高的情况;而只有买方才能证明和提出损失较低的情况。

IV. 风险转移

最迟在发出卖品时,将风险转移给买方,并且包括分批供货或者卖方还提供其他服务(如发货和安装)的情况。如果发货因买方的原因而延迟,则风险从准备好发货的当天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对运输损伤概不负责。

V. 保留所有权

直到收到购买合同规定的所有付款之前,卖方保留对卖品的所有权。在全部完成付款前,买方不得将卖品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未遵守此禁令,则对购进人、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应收账款将转移给卖方。买方现在即将其因转卖而对买主或第三方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金额为卖方应收账款的账单最终金额(含增值税),与卖品是否经过加工而转卖无关。在保留所有权期间,买方必须使卖品保持正常状态,并安排执行必要的维修。买方必须自行出资为卖品上保险,以抵卸可能存在的风险。买方做出违反合同的行为时,尤其是拖延付款时,卖方有权在发出警告后收回卖品,买方则有义务交出卖品。卖方提出保留所有权以及扣押卖品,不表示其解除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买方陷入不利的资产状况,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果买方未在为此设定的期限内提供或证明担保,则卖方有权解除全同。

VI. 缺陷、保修和责任

买方提出缺陷索赔的前提是,买方履行了《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起规定的检查和申诉义务,尤其是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发现的缺陷告知卖方。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以法律规定为准。零件有缺陷是指因结构错误、用料劣质或设计缺陷而无法使用或者可用性明显受损的情况。例如由于无法排除通风状况、面包房空气调节、面团加工、操作错误等外部影响因素,因此卖方无需对缺陷负责时,则不存在缺陷问题。如果买卖双方未作书面形式的明确约定,则卖方的制造商说明不表示约定或保证保修权所指的特定特性。
一旦卖品存在缺陷,则卖方有义务选择以排除缺陷的形式重新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无缺陷的新品。替换品和修补的保修期为 12 个月,但至少维持到卖品的原保修期结束。因修补或替换品供货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由卖方承担——前提是投诉合理——其中包括替换品的费用以及重新履行全同所需的费用,尤其是运费、路费、工时费和材料费。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重新履行合同最终失败,则买方根据选择,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降价。替换下来的零件为卖方所有。买方的其他要求,尤其是要求赔偿非供货品本身产生的损失,将不予考虑,除非: 

a) 是卖方、卖方的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因蓄意或疏忽而未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受损的损失。

b) 是卖方、卖方的法定代理人或行为代理人因蓄意或疏忽而未履行义务所导致的其他损失。

如果因过错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则卖方仅对合同常见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负责——因所有者或主管人员的蓄意或疏忽导致的情况除外。如果买方或第三方未经卖方许可进行了错误的更改或维修作业,则卖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所负的责任将解除。缺陷申诉并不能使买方有权拒绝如期支付约定的销售价。如果卖方对某些特性作出保证或保修承诺,却未履行重要保证或未遵守重要保修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提出索赔。此外,《德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不受影响。另外需遵守 MIWE 保修条款,MIWE 制冷设备则需遵守 MIWE bäckerkälte 设备的条款。

VII. 购买二手设备的特殊规定

买方需自行出资从生产基地取走二手设备。此外还需遵守第 III 条规定。一旦通知商品已经可以取走,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对销售的二手商品(包括经功能检查的)不提供任何保修。对明显的和隐藏的缺陷概不负责,同样也不接受任何其他保修要求、尤其是第 VI 条规定的对缺陷和缺陷导致的损失的赔偿义务。买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查看并检查卖品。卖方为入厂检修过的二手 MIWE 设备提供 6 个月保修。此外,此类设备还需遵守第 VI 条及 MIWE 保修条款中的保修规定。

VIII. 许可

必须直接向业主获取建筑许可证及其他法律要求的许可(包括私人性质)。买方要求交货/同意供货和开始安装时,卖方可认为买方已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并具备所有供货和安装的前提条件。

IX. 履行地、管辖法院、其他规定

供货和付款的履行地为卖方总部所在地。如果买方为商人,则卖方总部所在地为唯一管辖法院;但是卖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买方。一切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为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无效。买方授权卖方在安装或供货之前、期间或之后(安排人)对卖方制造的设备拍摄视频或照片并将其用于广告用途。

IX. 如果本基本商业条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将不影响其余规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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