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仅适用于客户与 MIWE Michael Wenz GmbH(以下简称“本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即使申请书或确认函中包含客户自身的条款与条件,本规定同样适用。客户的任何相悖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均不予认可,即使未被明确反对。
(1) 本公司的报价不应被理解为《德国民法典》(BGB)第 145 条所指的要约,
而应视为邀请客户提交订立合同的申请。(2) 招标文件中的资料(如插图、图纸等),其尺寸和重量仅视为近似准确,除非本公司已就尺寸和重量的准确性作出明确的书面确认。(3) 合同仅在本公司接受订单后方告成立。 (4) 本公司所承揽工程的性能,仅在本公司已就此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方视为已获保证。(5) 对于订单中未包含或与服务说明不符的服务,应在执行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未签订此补充协议,本公司无义务提供此类额外或变更的服务。
(1) 具有约束力的价格仅在本公司接受订单后确定,且以订单接受所依据的订单数据保持不变为前提。本公司的价格以欧元计价,另加适用的法定增值税。(2) 所有价格均以畅通无阻的进场和卸货条件为有效前提。若因路途受阻、卸货受限或时间限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将另行收取。
客户应免费且及时地向本公司提供执行所需的文件(特别是规划文件),即不迟于执行开始前四周。如果交付迟延,则执行开始时间及相关执行期限将相应推迟。
(1) 仅当公司已向客户以书面形式确认具有约束力时,期限方具有约束力。(2) 若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客户应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客户仅在设定宽限期时已声明将在宽限期届满且未果后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323条第2款,设定期限的可免除性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3) 不可抗力、运营中断及公司不负责任的类似不可预见情况,将使公司在运营中断期间免于遵守完工期限。履行期限将相应顺延。 此外,除非在干扰情况得到解决之前,合理预期客户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客户无权撤销或终止合同
。
验收应在本公司通知合同服务完成后 12 个工作日内进行。 结果应记录在报告中。如果客户未能在上述 12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商定并执行验收日期,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40 (1) 条第 3 款,本公司有权设定一个合理的验收声明期限,该期限届满且未获回应后,即视为已进行验收。
(1) 因本公司过失违反义务,或因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的,本公司应按照法定规定承担责任。(2) 对于其他损害,应适用以下规定:a) 对于因本公司严重过失违反义务,或因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本公司应按照法定规定承担责任。b) 对于因本公司、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轻微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本公司应按照法定规定承担责任。 c) 对于因本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轻微过失而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本公司的责任应限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且属于该合同典型情形的损害。c) 对于因本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轻微过失而违反次要义务或非实质性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d) 因轻微过失导致的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以受理。(3) 《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在其他方面不受影响。
(1)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293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拒收),或者如果客户未能按时付款或因其他原因陷入债务违约,本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 只有在本公司已向客户授予合理的合同履行宽限期但未果,并声明若宽限期届满仍无结果则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方可终止合同。(3) 若本公司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客户应接受截至终止时已按合同履行的服务,并按合同价格支付款项。 此外,本公司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42 条获得合理补偿,其中,未完成工作部分所占的约定报酬(不含增值税)的 10% 应被视为合理,无需证明。客户有权证明未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失明显较少。本公司保留主张实际更高损失的权利。 (4) 此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索赔权利不受影响。
如果客户因自身过错而未能遵守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技术规则无法检测到所投诉的缺陷,客户应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任何额外支出。 (1) 如果客户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49 条进行普通解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客户应接受截至解除之时根据合同已履行的服务。 即使因合同提前终止而不再提供的服务,本公司仍保留获得合同约定报酬的权利。但本公司必须扣除因合同解除而节省的费用。(2) 此外,本公司通过将劳动力用于其他地方而获得或恶意放弃获得的收益,应从本公司的报酬索赔中扣除。
(1) 预付款应根据要求以尽可能短的间隔支付,金额为相应经证实的合同服务价值,包括据此申报的应缴增值税金额。 服务必须通过可审计的清单来证明,该清单必须能够对服务进行快速、可靠的评估。在此背景下,服务还应包括为所需服务专门制造和提供的组件,以及交付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和组件,前提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其所有权已转让给客户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 或者,可以单独商定在固定日期进行预付款。 (3) 除非客户是消费者,且在收到发票后1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已接受本公司的发票。(4)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的所有发票均应立即到期并全额支付。 若要扣除折扣,需另行达成书面协议。(5) 若客户拖欠付款,本公司有权暂停工作,直至付款完成。(6) 无论客户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收到的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费用,其次用于偿还利息,最后用于偿还本金;若有多个债权,则应优先偿还最旧的债权。 (7) 客户仅可在存在无争议或经法律确立的反索赔时进行抵销。(8) 不得因客户的任何有争议的反索赔而扣留到期且无争议的发票金额。
本公司保留对其所制作的图纸和工程成果的所有版权。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这些内容,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如果订单未下达或提前终止,客户应主动将客户专属文件退还给本公司,并在任何情况下应要求立即退还。 在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格后,客户将获得对其所获工件的无限期独家使用权,但仅限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客户不得复制或模仿所提供的图纸或工件。
(1)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同意维尔茨堡为独家管辖地。
(1) 双方未达成任何口头附带协议。对协议的变更和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对书面形式要求的变更,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2) 如果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3)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就无效条款达成一项有效的替代条款,该条款应符合或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含义和目的,特别是双方在经济层面的意图
。 (4) 若双方缔结的合同存在遗漏,亦不影响其有效性。如有遗漏,双方应就合同补充条款达成一致,该条款应符合双方在缔约之初依据本合同的精神和目的所应达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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