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一切意向声明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卖方保留对购买标的进行更改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交付物和服务应具备连接条件。将免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的地址。备件和配件的价格为出厂价,不含包装。买方负责卸载销售标的。 买方应承担与设备安装、连接及运行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建造合适的基座,以及确保电力、燃油/天然气、废气和蒸汽排放烟囱的连接。若销售合同规定卖方须负责销售标的物的调试及操作指导,该工作应在组装完成后立即进行。 买方必须确保该组装工作能够及时进行。具体而言,现场环境必须无通风和结冰现象,且必须具备充足的照明。当需退回二手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与所有公用设施及供气管线断开连接。现场必须配备所需的起重设备(叉车、起重机)。
若合同签订后成本增加(特别是因工资协议或材料价格变动所致),卖方保留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应买方要求,卖方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所有价格均需另加法定增值税。卖方无义务接受支票或汇票,此类支付方式仅作为附带条件的付款方式接受。除非卖方明确指示,否则安装人员及代表无权收取款项。若买方拖欠付款(或部分付款),卖方可按现行银行利率计收利息。 若发生拖欠付款或未履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卖方可撤销付款条款并拒绝履行合同剩余义务。买方仅在反请求具有法律效力、未受争议或已获卖方承认时,方有权进行抵销或扣留付款。若买方融资的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有权自行融资。
已备货且可发货的货物,买方须在收到相应通知后14天内完成提货/验收。若因买方要求导致发货延迟,自发货通知发出满1个月起,买方需承担仓储费用,金额不低于发票总额的0.5%/月。 在设定合理期限且该期限届满后,卖方有权将交付标的物转售他人,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期限后向买方交付。此外,卖方履行交货期/交货期限的前提是买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卖方有权进行分批交付。 买方应承担此类交付产生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交货期/交货期限不具约束力。交货期自所有技术和商业问题解决之时起算。卖方对不可抗力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包括运营故障、机器故障、购买标的物的毁损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卖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买方无权就此要求赔偿。 若买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例如未按时付款或未按约定方式付款,卖方应设定合理的补救期限;若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卖方可解除合同。若买方已严重且最终拒绝履行合同,则无需设定期限。若卖方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买方须赔偿卖方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卖方有权从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中抵扣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若买方在合理宽限期届满后仍拒绝接收货物,或在该期限届满前明确声明拒绝接收,卖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相当于约定购买价20%的固定费用,作为因未履行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费用及利润损失的补偿。 此外,卖方保留证明并追索更高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保留证明并主张较低损害赔偿的权利。
风险最迟于购买标的物发货时转移给买方,包括部分交付的情况以及卖方承担其他服务责任(例如运输和安装)的情况。若因买方过失导致发货延迟,风险向买方的转移自订单准备就绪可发货之日起开始。卖方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收到购货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之前,卖方保留对购货标的的所有权。 在全额付款前,买方不得将购置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若未遵守此项禁令,针对买方、有担保债权人及质权人的所有债权均转移给卖方。买方特此将因向买受人或第三方转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无论所购货物是在未经加工或经加工后转售),按最终发票金额(含增值税)转让给卖方。 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应保持标的物处于良好状态,并承诺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买方应自费为标的物投保风险险。若买方违反合同条款,特别是拖欠付款,卖方有权在发出正式警告后要求退货,买方须返还标的物。 卖方行使所有权保留权及扣押购入标的物并不构成撤销合同。若合同订立后发现买方财务状况不佳,卖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若买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担保,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就瑕疵提出索赔的前提是,其已按照《德国商法典》(HGB)第377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妥善履行了检查和报告瑕疵的义务,特别是应立即将发现的任何瑕疵通知卖方。因瑕疵产生的诉讼时效应遵循法律规定。 当零部件因设计缺陷、材料劣质或工艺缺陷而无法使用或其使用受到显著阻碍时,该零部件被视为存在瑕疵。若瑕疵非卖方责任所致,例如无法排除排气条件、烘焙环境、面团输送问题、操作失误等外部因素,则该零部件不被视为存在瑕疵。 除非买方与卖方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卖方提供的制造商数据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约定,亦不构成担保法所定义的特定属性保证。若所购商品存在瑕疵,卖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修复该瑕疵或交付新的无瑕疵替换品。 更换部件或缺陷修复的保修期为12个月,但不得早于购买标的物原保修期的届满日期。若投诉合理,卖方应承担与维修或更换部件相关的直接费用,以及后续履约所需措施的费用,包括运费、路费、人工费和材料费。 其余费用由买方承担。若补救措施未成功,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更换的部件归卖方所有。买方的其他索赔,特别是针对非购买标的物本身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受理,除非
a) 损害源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且该伤害是由于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卖方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义务所致。
b) 损害系因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卖方的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而引起。
除卖方所有者和管理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若发生应受指责的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典型的、可预见的合同损害。买方或第三方未经卖方事先同意而进行的任何不当改动或维修,将导致卖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瑕疵通知并不赋予买方拒绝按时支付约定购价的权利。若卖方已保证特定特性或作出保修承诺,则未履行关键合同义务或关键保修承诺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非要求赔偿损失。德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不受影响。MIWE保修条款同样适用;对于MIWE制冷设备,适用MIWE烘焙制冷系统条款。
二手设备须由买方自行承担费用并到现场提货。否则适用第三节规定。风险自通知货物已备妥可提货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手设备(包括已通过功能测试的设备)均按“免责”原则出售。 对于显性及隐性瑕疵,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接受任何其他保修索赔,包括根据第六节定义的因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及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买方有权在合同订立前查看并检查购买标的。对于二手的、经工厂翻新的MIWE系统,卖方提供6个月的保修。此类系统同样受第六节的保修条款及MIWE保修条件的约束。
建筑许可及其他法律要求的许可(包括私人许可)必须由承建商直接获取。若买方要求发货/同意交付并开始组装,卖方可认为买方已获得所有必要许可,且交付与安装的条件已满足。
交货与付款的履行地为卖方的注册办事处。若买方为注册商人,卖方的营业总部为唯一管辖地;但卖方有权在买方营业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买方授予卖方权利,可在交付或安装期间或之后对卖方生产的设备进行视频或照片录制,并有权将这些录制内容用于广告宣传。
第九条。若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余条款仍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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